确认死亡的依据是如下:
1、医学判定死亡,是要见到尸体的,医学判定死亡,可以说也是法律上判定死亡;
2、特殊死亡,即一个人失踪后达到一定年限,并且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其出现在其他地方,法律可以判定其死亡。一般失踪8年以上,或者在重大灾难中失踪1年以上,可以通过法院裁定其已经在法律上死亡。
开具死亡证明的材料如下:
1、为死者办理死亡证明的直系亲属应当带上死者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到当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死亡证明;
2、如果死者属于正常死亡的,没有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可以到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出具死亡医学证明;
3、如果死者直接在医院去世,可以直接带上医院出具的医学证明去办理死亡证明。
开具死亡证明的方式如下:
1、若死亡人子女后人有工作单位,可查询其档案,若其中出现“父母亡故”等字样,则可用来代替死亡证明。若死者子女无工作单位或无法查询档案,其兄弟姐们的档案中出现同样字眼、且能体现出兄弟姐们关系,也可用作证明;
2、由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出具证明并盖章,然后到派出所,写明相关情况,盖上派出所公章;
3、由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证明,但该证明无法单独使用,须配上死亡老人墓碑的远景、近景照片,并在公证完成后、出证前,提供两名证人到公证处做笔录;
4、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者死亡证明、居民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5、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6、办理公民死亡注销手续时,缴销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单身独户的,还应收缴居民户口簿。
综上所述,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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