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在广告宣传中是一种商家常用手段,主要是通过虚构产品、过分夸大产品功效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或者采用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以达到误导、欺骗消费者的目的,谋取利益的行为。
一、虚假广告违法的处罚
《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八条对虚假广告进行了明确定义,并对四种典型的虚假广告行为进行了列举。对于虚假广告的违法广告处罚问题,《广告法》以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六条进行了专门规定。
对于涉及虚假广告的违法广告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违法广告处罚中,对于虚假广告,首先要停止该虚假广告的发布,责令广告主消除该虚假广告的影响;其次以广告费用为罚款基准线,根据虚假广告严重程度的不同,对责任主体处以相当于广告费用不同倍数的罚款。若广告费用明显偏低无法计算,则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不同分别处以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或者一百万以上二百万以下的罚款;
最后,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可以吊销广告主营业执照,同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同时,《广告法》中对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也有相应规制措施。可见,在《广告法》中对虚假广告处罚的规定更为全面细致,在违法广告处罚中,可根据情节轻重的不同进行适用。
二、虚假广告行为有哪些
1、广告主介绍的商品、服务本身即是虚假的。
(1)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性能、功效等的说明,不符合商品的实际质量、性能、功效等。
(2)擅自改变食品、药品、农药等特殊商品的《广告审批表》批准宣传的内容,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3)利用虚假广告招生办学、培训技术。
(4)发布虚假的“致富信息、实用技术”广告骗取钱财。
(5)无商品可供,或以次充好,以邮购为名骗取购物款,非法牟利。
2、广告主自我介绍的内容与实际不符。
(1)谎称自己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商品注册证;谎称产品质量已达到规定标准、认证合格,并获得专利等;谎称产品获奖、获优质产品称号等。
(2)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科技成果以及假冒他人名义为自己的企业或产品作广告宣传。
3、对产品、服务的部分承诺是虚假的,不能兑现的且带有欺骗性的。
三、虚假违法广告的危害
虚假违法广告的危害对消费者的损害影响极大。
1、如果是食品方面的虚假广告,广告者发布了产品与广告宣传的质量,品质,保质日期,用途等不相符的信息。这不仅仅会造成消费者身体健康的损害,轻则生产者要赔偿经济损失甚至责令停产停业;重则,生产者要和广告发布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消费者承担侵权责任。
2、如果是在药品方面发布了虚假广告,该广告的药品根本不具备其宣传的功效,功能,而消费者在不知情下听信了该产品的宣传,而放弃了合理的治疗方案,转而购买该商品。轻则,消费者病情加重,重则,消费者错失最佳治疗时期,甚至失去了生命。
3、如果是在电器方面发布虚假广告,这对消费者的危害更为严重。广告的电器根本就是假冒伪劣产品而被宣传地神乎其神的好时,消费者购买并使用该商品,轻则,电器发生爆炸,电器自身损毁。重则,电器爆炸造成消费者自身的人身财产受损,甚至涉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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