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职责,导致重大损失。罪行主观上由过失构成,即行为人疏忽大意或轻信自己能够避免损失,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法律分析
1、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本罪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造成重大损失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造成的。也就是他应当知道自己擅离职守或者在职守中马虎从事对待自己的职责,可能会发生一定的社会危害结果,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但他凭借着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造成严重损失的危害结果。
拓展延伸
保安岗位上的玩忽职守:责任与法律责任的界定
保安岗位上的玩忽职守是指保安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疏忽、不认真或不负责任而导致职务失职、不当行为或错误判断。对于玩忽职守的责任与法律责任的界定,需要综合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案例的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如果保安人员的玩忽职守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共安全、财产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可能构成过失犯罪。然而,是否属于过失犯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法律会考虑保安人员的职责、工作环境、培训水平等因素,以及玩忽职守行为对他人利益的实际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证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律解释,对玩忽职守行为进行定性和量刑。一般来说,如果保安人员明知或应知自己的玩忽职守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却故意或过失地不采取必要措施加以防范,可能会被认定为过失犯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对于保安岗位上的玩忽职守行为,我们需要具体分析每个案件的情况,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以确保对责任和法律责任的界定准确公正。
结语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职,导致公共财产和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以过失为主观构成,行为人未故意造成损失,而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轻信自己可以避免而发生。在保安岗位上,玩忽职守行为可能构成过失犯罪,具体判断需综合考虑职责、环境、培训水平等因素,以及对他人利益的实际影响。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对玩忽职守行为进行定性和量刑,确保责任和法律责任的准确公正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一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零一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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