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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双方是否需要共同偿还债务?

2020-10-26 来源:星星旅游

夫妻一方债务离婚时是否双方承担,根据《民法典》规定,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活是关键。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共同签名或追认的债务,以及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财产不足时需协商或由法院判决。其他情况下,个人负责的债务由个人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包括购置财产、家庭生活、生产经营、抚养子女、治病、教育费用等。

法律分析

一、夫妻一方债务离婚时是否双方承担

1、要看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用于共同生活,离婚的时候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如果是下列债务,则应由一方独自偿还: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夫妻共同债务有哪些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如共同财产不足则由双方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清偿。此外,夫妻共同债务还包括其他情况下的债务,如购置共同财产、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根据具体情况,应当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并依法进行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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