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到期法律后果主要有:
1、营业执照到期,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的,合伙企业解散;
2、营业执照到期后,合伙企业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否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以行政处罚;
3、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一、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责任包括哪些
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责任包括: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合伙协议约定的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二、怎么办理合伙企业
符合法律关于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就可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成立合伙企业、颁发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合伙企业清算人如何认定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可以由合伙人担任。
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如果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八十六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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