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组织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以下列产品为重点:一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如电器产品、易燃易爆产品等;二是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包括工业原材料、基础件,农业生产资料和重要的民用日常工业品等;三是消费者和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包括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反映的发生质量问题较多的产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取样品应当遵守哪些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可否向被检查者收费?为保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是公平的和有代表性的,对抽查所需检验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和企业的成品仓库内的待销售产品中随机抽取,抽取样品的数量应当合理,负责抽样检验的机构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向企业索要样品。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是政府监督行为,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所需经费应按国务院的规定列支。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程序:一、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二、工作程序具体包括:计划编制和确定、任务的下达、抽样工作、检验工作、检验结论的告知和认可、样品的处理、结果的通报。1、计划编制和确定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计划由局质量监督管理处负责编制,经分管局长审核,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后确定。2、任务的下达质量监督管理处根据确定的计划按季度组织实施,在前一季度末下达下一季度监督检验任务的通知。3、抽样工作承担检验的质检机构须向受检单位出示本局下达的监督检验任务通知以及抽样人员(至少2人)的有效证件(检验员证)。以上二证不齐全,受检单位有权拒绝抽样。抽样要采取突击抽查的方式,事先不得泄露给受检单位。样品要签封,并在封条上加盖承检机构公章。对按企业标准组织生产的产品,要审查其标准是否依法备案,必要时可请受检单位提供标准(复印件),以作为该企业产品的检验依据。对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和强制安全认证管理的产品,要审查企业是否取得生产许可证(并验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或通过安全认证,并在抽样单备注栏内填好检查记录。4、检验工作质检机构承担监督检验任务,应严格按质检机构质量手册规定的各项制度进行,确保检验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准确性和时效性,并对其出具的检验结论负法律责任。检测期间,承检机构和人员不得泄露检测情况。未经批准,各质检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向外发布检验结果,并为受检单位保守技术机密,保证其知识产权不受侵害。5、检验结论的告知和认可检验结束后,承检机构应将产品检验报告送达受检单位。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同时告知企业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时限,可先以不合格结论认可通知书形式通知受检单位进行认可,然后送达检验报告。如企业对检验结论有异议,承检机构应对异议内容进行认真研究,并及时答复。若原检验结论确系误判或错判的,应予更正。若企业对检验结论要求仲裁的,由质量监督管理处受理。质量仲裁检验的费用由申请方垫付,责任方支付。超过规定期限,受检单位未提出异议或申请仲裁检验的,视同于认可检验结论。6、样品的处理检验工作结束留样期满后,除检验损耗部分和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退还的外,其余样品应通知受检单位在三十日内领回;逾期不领回的,按无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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