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时效 建设工程 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承包人一旦超过了上述六个月的期限就等于主动放弃了此项优先权。 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是我国 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赋予承包人的一项权利。它指的是,在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价款的情况下,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 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为了增强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可操作性,200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同时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在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6个月的期间内,即使银行等 债权人 享有该工程的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承包人仍可依据司法解释就工程价款优先于银行和其他债权人的抵押权和债权进行受偿。这大大增加了承包人债权实现的概率。而如果承包人丧失了优先受偿权,则即使发生承包工程拍卖,承包人也只能在银行等债权人就抵押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之后,才能和其他债权人按照各自的债权比例分割剩余的拍卖价款。实践中,很多承包人因怠于行使权利而丧失优先受偿权的教训可谓深刻。因此,对于承包人而言,注意优先受偿权的6个月行使期限是极为重要的。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承包人一旦超过了上述六个月的期限就等于主动放弃了此项优先权。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上述问题的相关知识,本网站为您提供专业的 律师咨询 ,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进入网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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