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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盗窃罪刑罚规定

2022-03-11 来源:星星旅游

窃取信用卡信息罪的主要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量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者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窃取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包括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数量较多、造成较大损失或其他较重后果等情形。

法律分析

触犯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应当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窃取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该罪定罪处罚:

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

2、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较多的;

3、窃取、收买、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致使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

4、造成其他较重后果的。

拓展延伸

信用卡盗窃罪的预防与打击措施

信用卡盗窃罪的预防与打击措施是保护个人财产安全和维护金融秩序的重要举措。为了预防信用卡盗窃罪的发生,可以采取多种措施。首先,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随意泄露个人身份信息和信用卡信息。其次,定期检查信用卡账单,及时发现异常交易并及时报告。此外,使用安全可靠的支付平台和信用卡服务商,确保交易过程的安全性。对于打击信用卡盗窃罪,应加强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跨部门合作,打击盗窃团伙。同时,加强对于信用卡盗窃罪的宣传与教育,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通过综合应对措施,可以有效预防和打击信用卡盗窃罪,保障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结语

信用卡盗窃罪是一项严重的犯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犯罪行为人应当受到相应的刑罚。对于窃取信用卡信息的行为,根据数量和情节的不同,刑罚也有所区别。为了预防和打击信用卡盗窃罪,我们应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定期检查账单并使用安全可靠的支付平台。同时,执法部门也应加强力度,建立监管机制,打击盗窃团伙。通过综合措施,我们可以有效预防和打击信用卡盗窃罪,保障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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