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明确对司法机关变更罪名予以肯定,且没有设定程序规制。
实践中,司法机关罪名变更包括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中拟定罪名的变更,也包括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或者自诉人指控罪名的变更。
审查起诉阶段的更改: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这一条款支持了检察院变更罪名。
审判阶段的更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1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由此可见,人民法院享有变更指控罪名的权力。
一、刑事案件到检察院后办案流程是什么?
刑事案件到了检察院,说明已经在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