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应在3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提供证明材料和身份证明。清算组应登记债权人信息和清偿顺序。清偿顺序为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其次是职工工资和保险费用,再次是社保费和税款,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公司注销后,债权人应在接到清算组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债权。若未接到通知书,应在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申报。申报时需说明有关事项,并提供债权证明材料和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需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如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需提供相应证明。清算组会对债权进行登记,包括债权人名称、住所、开户银行、申报债权数额、证据、财产担保情况、申报时间、联系方式等必要情况。债务清偿顺序为: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2、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应支付的补偿金;3、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4、普通破产债权。《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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