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没有缴纳、没有足额缴纳、没有按时缴纳 社会保险费 ,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 1)赔偿劳动者少得或者未得的 失业保险金 损失。 ( 2)承担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女职工 生育保险待遇 费用。 ( 3)承担 工伤保险费 有关的罚款、滞纳金等费用。 ( 4)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 有关的罚款等费用。 ( 5)赔偿给劳动者造成的其他损失。如因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致使不能及时转移档案而影响劳动者重新就业的工资损失等。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一切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均为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的该违法行为,不仅违反了自身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而且还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对此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如因该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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