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认定此罪的时候就要区分清楚构成要件,包括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客体以及主体。1、掩饰隐瞒罪的认定客观方面应该包括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此罪主要指的是在知情的情况下掩饰隐瞒其犯罪价值,也就是犯罪所得的行为。实际认定此罪的时候就要区分清楚构成要件,包括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客体以及主体。1、掩饰隐瞒罪的认定客观方面应该包括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窝藏指的是当事人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的场所,包括藏匿犯罪分子犯罪所得的收益等等,还包括帮犯罪分子保管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转移是指当事人帮助犯罪分子非法转移犯罪所得,妨碍了公安机关获取证据的行为。在一个房间内转移并不能算作是转移脏物。收购是指低价购入高价售出的行为。代为销售指的是帮助犯罪分子兜售犯罪所得的脏物,以此来获取收益的行为。掩饰指的是当事人通过改变脏物的外在形状或者颜色,以此来逃避公安机关的检查取证的行为,或者是通过谎称、隐藏等方式藏匿脏物的行为。2、主观上则表现为一种贪图便宜的心理。若是当事人购买之后没有因此获利,仅仅是自己使用,则不构成掩饰隐瞒罪。3、客体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侵犯的是司法机关依法正常查明犯罪时,追缴犯罪所得及相关收益的活动。4、而本罪的犯罪主体,按照法律中的规定来看,自然人和单位都是可以构成此罪。其中对自然人的要求就是一般主体,也就是在已经年满16周岁的同时,还需要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也就是精神状态是正常的,不然的话也是不能构成此罪。
一、洗钱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界限
《刑法》第312条规定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与《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两者都属于连累犯的范畴,即行为人明知是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仍事后给予了犯罪分子某种帮助,因此,两者存在着很大的联系。但是,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而言,两者也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从而该罪被归类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行为的对象不同,前者特指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者泛指一切犯罪的所得赃物。
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指通过某类中介机构来隐瞒和掩饰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后者则包括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赃物四种行为。
(二)本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界限
《刑法》第349条规定的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也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行为的对象不同,前者指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等三大类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者特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毒品和毒赃。
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指行为人通过中介机构将有关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加以隐满和掩饰,是属于狭义上的“洗钱”行为,后者指行为人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是属于广义上的“洗钱”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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