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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死亡债权人能否要求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

2021-01-18 来源:星星旅游

不可以,一般情况下,一方当事人的死亡可导致合同的终止。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即当自然人死亡后,其无法享有民事权利,无法履行民事义务。具体到合同中,因死者无法继续履行合同,那么合同自然终止。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合同终止后产生直接和间接的法律后果,直接的法律后果是合同当事人无法或无需再履行,间接的法律后果是引起了其他法律关系的产生。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可选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规定向继承人或担保人主张权利。

债务人死亡并不导致债的灭失

1、债权人应当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起诉

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是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的。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年,最长不超过20年。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就会失去胜诉权,导致债权债务名存实亡。这种情形下即使可以向债务人的子女主张权利,也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2、父亲留有遗产,且由子女继承

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父债与其子并无直接关系。

如果子女继承了遗产,应该在继承的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假设子女放弃继承遗产的,子女就不存在还款义务。

在现实生活、工作中的实践问题,也许看起来跟本文的问题差不多。但细微的差别就可能需要完全不同的处理。怎样正确的维护自己的权利,保证自己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非常重要。所以遇到问题的时候最好还是事先咨询一下律师的意见,尽可能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一、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确认标准

我国立法采用了“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说”,体现在法律条文中即为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但是,对如何理解“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说”,理论界与实务界分歧却很大。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即属其一。对此,有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由于借贷双方事先并没有约定归还借款的时间,所以诉讼时效应从借款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因为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权利人从第二天起即可随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若债权人在借款的次日起,在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未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法院就应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其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应根据现行法律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并结合法理和现实法律生活的实际,科学论证其计算方法的合理可行性,以准确地适用法律,指导司法实践,保证这类案件的公正处理。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其诉讼时效期限的计算,仍应从债权人行使请求权并得知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只要未超过最长诉讼时效20年即应受到法律保护。

诉讼时效直接关乎债权人能否顺利实现债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是实际生活中,债权人往往因为忘记诉讼时效,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导致自身丧失了胜诉权,原本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沦为不受法律保护的自然债务。还有些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也行使了催告权,但是由于人民法院在诉讼时效问题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审判实践中,关于欠款案件经常发现这样的情况:债权人明明经常找债务人讨帐,就因为没有催收的书面凭据,起诉到法院后,债务人就说人家从来没找他要帐,已超了诉讼时效。于是,赖帐者趾高气扬,债权人垂头丧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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