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可以享受以下福利:《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和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工作或者个人开业。根据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向申请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发放营业执照,工商、卫生、公安、房管、劳动、城管、文化等部门减半收取相关费用,并在场地、摊点、摊位等方面提供便利。残疾人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营业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残疾人从事商业经营的,营业额较小,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维修和修理服务的,免征增值税。对于农村残疾人,免征义务工、公益事业费等社会负担。对于各类残疾人工疗站,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减免税收和管理费。盲人就业仍以个体私营和组织从事保健按摩为重点。酒店、卫生间、保健乐机构等有按摩业务的服务行业和社会医疗机构按摩科室应优先录用具有按摩技术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盲人按摩人。此外,国家对残疾人福利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国家税务机关对生产、销售残疾人专用假肢、轮椅、矫形器,经批准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工商户从事其他经营所取得的增值税,按适用税率(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地方税务机关对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从事个体经营所得,经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对残疾人个体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酌情减免残疾人个体工商管理费和个体协会会员费。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申请减免报告书直接向当地国税、地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予以减免。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现行税收政策法规中,对残疾人个体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对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修理和修配服务的,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形器(包括上肢矫形器、下肢矫形器、脊椎侧弯矫形器),可以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可以依法免征残疾人使用的车船用;同时,国家还对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民政福利企业制定了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安置盲、聋、残、哑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的50人%以上(含50%)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先征收后返还全部缴纳增值税的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的35人%以上,未达到50%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如有损失,可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收的增值税照顾;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按6计算%征收率返还已征税。
二、营业税方面: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的35%%(含35%)以上民政福利企业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三、企业所得税: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35%%上述民政部门办福利工厂和街道办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暂免征收所得税;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10%以上%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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