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发包方、承包方协商同意,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
2、发包方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己经成熟的。
3、承包方的家庭成员全部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全部迁徙并落户外地的。
4、承包方丧失劳动能力,无力继续耕种土地,本人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的。
5、由于国家建设需要,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占用的。
6、由于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不可抗拒的原因,使全部承包土地严重破坏,承包合同全部无法履行的。
7、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违反法律法规和承包合同的约定,闲置荒芜承包的耕地且己2年以上的,由发包方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所发包的耕地。
8、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且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承包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一、合同的成立时间及地点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2、当事人采用新建、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定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外约定的除外。
3、承诺生效的地点未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未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围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4、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未合同成立的地方,但是当事人另外约定的除外。
二、合同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与住所;合同当事人是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承受者,名称、姓名和住址的确定,能够是合同固定化、特定化。
2、标的;所谓的标的是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对象。确定标的物的交付能够使合同关系产生或者消灭。
3、质量与数量;
4、价款或酬金;价款是取得标的物所应支付的代价,酬金是获得服务所应支付的代价。价款,通常指标的物本身的价款。
5、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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