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领结婚证但有孩子的,孩子属于非婚生子女,男女双方并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婚姻关系,所以不存在离婚的手续或流程,双方想要解除同居关系的,自行协商解除即可,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一、现在事实婚姻还受法律保护吗
现在事实婚姻一般是不受法律保护。
首先,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其次,未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
(三)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有孩子男方要分手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一个前提:非婚生子女同样享受抚养权利
如果与另一方分手后,对于孩子的抚养权,与合法夫妻离异对孩子抚养权处理方式一致,可以通过与对方协商抚养权及抚养费,如果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定子女抚养权归属,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两周岁以内的孩子一般也由母亲抚养,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双方可以针对上述情形提出对自己的有利条件,从而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
同居关系两人分开除了财产的分割,更多还是对孩子的安顿,虽然婚姻关系没有成立,但孩子毕竟是自己亲生的。怎样的环境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如何让孩子更快乐的成长是解除同居关系时应当考虑的。
三、夫妻离婚事实婚姻如何判决
事实婚姻离婚纠纷判决方式如下: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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