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施工人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这是违约责任中的实际履行责任。承包人根据不合格工程的具体情况,予以或修理或返工或改建,使之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承包人修理、返工、改建所支出的费用,均由其自行承担。
(二)逾期违约责任。即因承包人的原因使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虽经承包人修理、返工、改建后,达到了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因修理、返工、改建导致工程逾期交付的,与一般的履行迟延相同,承包人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赔偿发包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一、民法典对质量责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工程合同中工期顺延规定有哪些
工程合同工期顺延的情形有:
1、发包人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
2、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
3、工程质量鉴定;
4、发包人在变更设计造成承包人停工、援建、返工、改建或因发包人的要求而增加工程量;
5、因不可抗力和非承包人引起的纠纷导致承包人无法在短期内继续施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