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如果销售自产树苗,属于增值税条例规定的免税农产品,可免征增值税; 2.如果属于购进再销售的树苗,则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3.购买的苗木经过二次种植和培育后,仍可按照自产农林产品,免征企业所得税,但是需要备案。
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为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就如下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该部分内容已废止)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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