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是细化、落实上位法要求的问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与一般消费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存在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内容在金融领域应当进行更为细致的规定。二是人民银行履职依据的问题。原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较低,结合新“三定”方案提升《办法》的法律效力层级将更有利于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三是原有规定的适应性问题。原规范性文件实施三年多以来,金融消费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需要在原有规范性文件基础上出台部门规章,及时调整监管手段和策略。四是合理提升违法违规成本的问题。原规范性文件没有配置相应罚则,对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震慑力有限。《办法》专章设置了法律责任,解决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违法违规成本较低的问题。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等,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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