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一年后财产分割不一定合法。
(1)如果是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已经对财产进行了分割,一年后一方或双方对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有异议的,不能要求重新分割;
(2)如果是离婚时夫妻二人没有对财产进行分割的,在一年后一方要求进行财产分割的,法院应予支持。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一、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是那些
1、男女平等原则。
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1)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
(2)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1)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
(2)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
(3)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
(4)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1)就是指在一方存在过错的时候,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及对无过错方对分财产。
(2)此项原则根据地区的实际操作不同,没有明确的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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