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对方具有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而请求方无过错,此为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必要条件。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严重过错行为限于以下四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此为限制性的列举规定,实践中不能对法定的过错行为作任意的扩大化解释。
(二)请求方须为无过错,如双方均有过错,则根据过错相抵原则,任何一方均不能以对方有过错为由要求赔偿。
(三)因严重过错行为而导致夫妻离婚。只有当因夫妻一方的过错而导致双方离婚的,才需追究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过错一方不得以对方有过错为由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对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也不予支持。
一、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必须具备的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重婚,即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三)实施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即持续性、经常性的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另外如通奸、嫖娼、赌博、吸毒等;
(五)另一方无过错,即没有上述行为,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如各自与他人同居,或遗弃虐待家庭成员,则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对方有过错为由而提出损害赔偿;
(六)当事人必须起诉离婚才能依法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七)必须因严重过错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了损害,这种损害,即包括物质上的损害,又包括精神上的损害。
二、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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