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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处孩子抚养费一般怎么执行的

2023-09-09 来源:星星旅游

法律主观:

我国《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一)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二)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三)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四)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五)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六)对于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七)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八)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九)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上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十)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如果是在民政局办理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数额,对方不按时、足额地履行,这时要以孩子名义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判决或调解后,对方如果还不履行,这时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且申请执行的只能是已经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部分。如果离婚时,是由法院调解或判决离婚,对方不履行生效判决规定的义务而不按时、足额地支付抚养费,这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不是以孩子的名义,也不需要再向法院起诉。,当然了,孩子的抚养费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物价增长、孩子的实际需要增加,还是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这里特别要注意的是,抚养费申请强制执行是有期限限制的,对于到期后3年内未申请强制执行的部分,法院不再受理。所以,对方未及时支付抚养费,应该根据以上的情况及时起诉或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一)非婚生子女是指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前或婚外行为所生的子女,如非法同居、婚前性行为、姘居、通奸乃至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虽然非婚生子女是非法婚姻的产物,但孩子是无辜的,其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与婚生子女是一样的。,(二)首先,生父母要给非婚生子女抚养费。,依据法律规定,是应该给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因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或生母不抚养非婚生子女的,非婚生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三)其次,生父母按以下确定抚养费支付期限:,1、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应该由双方协议;,2、协议不成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一般应该负担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注意:不能独立生活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给付的方式也有很多种,可以一次付清也可以按月给付。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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