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双方因抚养费产生纠纷的解决办法包括夫妻协商和向法院起诉。夫妻协商是最好的解决方式,可以避免关系恶化,为孩子提供良好环境。然而,现实中夫妻往往争夺孩子抚养权,不得不通过法院起诉,但这可能伤害孩子长期发展。不给孩子抚养费的条件包括付费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无力支付,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且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抚养费。然而,父母应积极履行抚养义务,即使不支付抚养费也不能免除抚养义务。
法律分析
一、离婚双方因抚养费产生纠纷怎么办?
1、夫妻协商
按照法律的规定,对于离婚后小孩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一般首先由夫妻协商确定。这是因为,作为孩子的父母,夫妻双方都应当从对孩子有利的角度出发,通过积极地协商和考虑,确定孩子的抚养权归谁。
夫妻协商是解决离婚案件中小孩抚养权归谁的最好的办法。这是因为,如果夫妻可以在和睦友善地环境中对小孩的抚养权达成协议,那么离婚后夫妻关系一般也不至于恶化,这样就为小孩的健康成长提供了一个较好的环境。
2、向法院起诉
但现实是残酷的,夫妻离婚时为了争取小孩抚养权往往打得不可开交。很多夫妻,在离婚时常常想当然地把孩子当作一种私人财产,为孩子的抚养权争得你死我活。很多人离婚时都难以就孩子抚养权的问题达成协议,这个时候也就只能向法院起诉争取小孩抚养权了。
虽然说,法院的判决具有权威性,具有一锤定音的效果。但是,夫妻离婚时为了争取小孩抚养权而闹上法庭,最终双方伤了和气、成了仇人,以后不管哪一方争取到了小孩的抚养权,都很可能阻挠另一方探望孩子。因此,从长远来说,离婚案件中通过向法院起诉争取小孩抚养权时,受伤害最大的往往是孩子。
二、什么条件不给孩子抚养费?
1、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来源,则仍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3、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在这种情况下,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相对减少。但继父或继母不愿抚养的,生父或生母的给付数额不能减少。
需要提醒的是,不给抚养费免除的是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但没有免除抚养义务。父母如果有能力抚养子女,就应当积极履行抚养义务。
抚养费发生纠纷可以协商解决,支付抚养费的一方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收监或者接受劳动改造,失去了经济来源,没有给付能力时,可以不给孩子的抚养费。给付人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无法按原来的协议给付抚养费,可以不给。
结语
对于离婚双方因抚养费产生纠纷的问题,可以通过夫妻协商或向法院起诉解决。夫妻协商是最好的解决方式,可以在和睦友善的环境中达成协议,为孩子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但如果无法协商,向法院起诉可能会导致双方关系恶化,对孩子不利。在确定不给付抚养费的情况下,如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或因违法犯罪被监禁,可以考虑免除支付义务。然而,父母应当积极履行抚养义务,如果有能力抚养子女,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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