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判委员会的回避。在有些案件中,一审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二审发回重审后,审判委员会能否再对该案讨论决定?笔者认为,审判委员会不能再对该案讨论决定。虽然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审判委员会的回避作出规定,但由于审判委员会对案件处理具有绝对权威,合议庭必须执行,那么如果该案还是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话,那么合议庭的回避也就失去了意义。因此,为避免审判委员会受先前决定的影响,不宜再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应由合议庭独立作出裁判,以保证案件得到客观公正处理。
2.法院的回避。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与执行法院发生直接对抗,甚至砸坏执行车辆,殴打致伤执行人员,此时执行法院实际上已成为被害人的角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这一规定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就可能使执行法院成为审判法院。如果法院成为争议的一方,该法院的所有审判人员也都与本案产生了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这必然导致法院的回避。从公正的原则出发,如果法官或法院与当事人有某种关系,甚至变成了争议的一方,则即使其作出的判决真正做到了客观公正,也难脱不公正之嫌,会造成法院裁判的信任危机。
一、检察长是近亲属需要回避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检察长负责本案件的,与案件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应该自行回避,如果不回避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十一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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