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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劳动合同应该注意哪些

2020-09-30 来源:星星旅游

随着国家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力度的加强,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越来越强,但是企业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也应注意相关问题,以便保护企业的合法利益,所以签劳动合同应该注意什么是一个员工和企业都应重视的问题、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用人单位擅自扣留、抵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暂住证的,由公安部门处理。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30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俗称辞职。法律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辞职无需理由,只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如果单位当即同意的,辞职立即生效。如果单位不同意的,那么等到30日后(这30日内还必须坚持上班),无需单位同意,辞职行为当然生效,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办理退工等手续。

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比如说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比如说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等。

(3)按规定没有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比如说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作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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