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按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的40%;其他亲属,每月按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的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一、对工伤鉴定不服应该怎么办
1、工伤职工不服残疾等级结论,正确的做法是通过自下而上的复查程序,确保鉴定工作的公平合理。即员工对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残疾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省劳动委员会再次鉴定,省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工伤职工对残疾等级结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理由如下:
一是行政复议办法明确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自然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对劳动能力鉴定等级不服的;公民、法人提起法律诉讼或者法院受到处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
二是从劳动鉴定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性质来看,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因此,残疾等级鉴定是按照国家残疾评估标准进行的,劳动鉴定委员会是当地政府协调劳动、卫生、工会等部门相互配合、支持的虚假机构,劳动鉴定办公室的工作是具体组织实施的。残疾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是医学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做出的技术结论。很大程度上是一项技术性的、专业性的工作,而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