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同公司名字不一定构成侵权,需考虑主观故意混淆和客观造成公众误解。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侵权行为包括未经许可发表作品、将合作作品冒名发表、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等。
法律分析
公司名字一样不是一定侵权的。如果当事人主观上有故意混淆的故意、客观上足以造成使公众误解,才能确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认定其侵权。否则,不能单以名字相同而认定侵权。
法律客观:
《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拓展延伸
商标侵权纠纷:同名商标的法律争议
商标侵权纠纷涉及同名商标的法律争议,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在商标法中,同一个名字作为商标是否构成侵权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首先,需要比较商标的相似性,包括商标的字面表达、发音、造型等方面。其次,需要考虑商标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的相似性,以及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可能性。同时,还需要考虑商标的注册情况、使用时间和地域范围等因素。最后,还需要分析是否存在恶意注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综上所述,确定同一个名字作为商标是否构成侵权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法律因素,并依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判断。
结语
在商标侵权纠纷中,同名商标并不一定构成侵权。只有当当事人有故意混淆的主观意图,并且其行为足以造成公众误解时,才能确认构成不正当竞争和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歪曲、篡改、剽窃他人作品等行为都构成侵权。在商标法中,判断同一个名字作为商标是否构成侵权需要综合考虑商标的相似性、商品或服务的相似性、消费者的混淆可能性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最终的判断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六十四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七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负责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七十一条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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