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规定,只有符合法定要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能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强制措施,并不能证明无犯罪。取保候审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人,以及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孩子或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以及羁押时限期满但案件尚未办结的人。
法律分析
1、如果经审查认定,构成犯罪的要坐牢。取保候审只是一个强制措施,只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才会被取保候审,不能证明无犯罪。
2、《刑诉法》限定: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孩子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时限期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拓展延伸
盗窃罪被拘留后是否会影响取保候审的可能性?
盗窃罪被拘留后,是否会影响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取决于具体情况。一般来说,盗窃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可能导致被拘留的可能性较高。被拘留后,是否能够取保候审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犯罪的严重程度、证据的充分性以及法庭的判断等。如果犯罪嫌疑人具备稳定的居住地、工作、家庭联系等,且没有逃跑、销毁证据等嫌疑,可能有一定的取保候审可能性。但如果犯罪嫌疑人被认为存在逃跑、再犯罪或干扰证据的风险,可能会被拒绝取保候审。因此,具体情况需根据法律程序和法庭判断来确定。
结语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需要经过审查认定后才会被判处相应的刑罚。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强制措施,并非证明无犯罪。是否能够取保候审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犯罪的严重程度、证据的充分性以及法庭的判断等。具体情况需根据法律程序和法庭判断来确定。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监视居住。
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对于被取保候审人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规定的,可以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三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在根据第一款的规定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一)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七)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
(八)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从事特定活动或者与特定人员会见、通信两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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