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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已经判决,也拉成了黑户,但名下没有财产怎么办?还有什么办法吗?

2023-02-19 来源:星星旅游

法院判决生效后,即使找不到被告,仍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依法执行对方财产,若无财产可执行,可限制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法院受理强制执行时,会查询被告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涉嫌犯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二条。

法律分析

法院判决生效后,找不到被告的,仍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依法执行对方的财产,如果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由法院依法限制其高消费和加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贷款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拓展延伸

如何解决法院判决后成为黑户且没有财产的困境?

在法院判决后成为黑户且没有财产的困境中,您仍然有几种解决办法。首先,您可以寻求法律援助,与专业律师合作,了解您的权益和可行的解决方案。其次,您可以与债权人进行谈判,尝试达成债务重组或延期支付的协议。此外,您还可以考虑申请个人破产,以获得债务的清算和重新开始的机会。另外,您可以寻求社会福利机构的帮助,了解是否有适用于您的特殊情况的援助计划。最重要的是,保持积极的心态,与相关机构和专业人士保持沟通,并寻求适当的支持和建议,以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案。

结语

法院判决生效后,即使被告人下落不明,仍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追回对方财产。若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可限制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会查询被告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等财产情况。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若受送达人拒收诉讼文书,可通过邀请基层组织或单位代表到场,或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在面对黑户困境时,您可寻求法律援助、与债权人协商、申请个人破产或咨询社会福利机构,以找到最佳解决方案。请保持积极态度,与相关机构保持沟通,寻求适当支持和建议。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 业务准入 第二十五条 全国性商业银行筹建信用卡中心等分行级专营机构的,应当由其总行(公司)向中国银监会提出申请。

按照有关规定只能在特定城市或地区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商业银行,筹建信用卡中心等分行级专营机构,应当由其总行(公司)向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由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中国银监会审批。

外资法人银行筹建信用卡中心等分行级专营机构,应当向其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由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中国银监会审批。

信用卡中心等分行级专营机构的开业申请由其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和批准。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 业务准入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向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当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式三份):

(一)开办信用卡业务的申请书;

(二)信用卡业务可行性报告;

(三)信用卡业务发展规划和业务管理制度;

(四)信用卡章程,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信用卡的名称、种类、功能、用途、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及使用方法、信用卡账户适用的利率、面向持卡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水平、商业银行、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五)信用卡卡样设计草案或可受理信用卡种类;

(六)信用卡业务运营设施、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介绍;

(七)相关身份证件验证系统和征信系统连接和使用情况介绍;

(八)信用卡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测试报告和安全评估报告;

(九)信用卡业务运行应急方案和业务连续性计划;

(十)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十一)信用卡业务的管理部门、职责分工、主要负责人介绍;

(十二)申请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传真、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十三)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审慎性原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 业务准入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开办发卡和收单业务应当按规定程序报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审批。

全国性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由其总行(公司)向中国银监会申请审批。

按照有关规定只能在特定城市或地区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由其总行(公司)向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由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上报中国银监会审批。

外资法人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当向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由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上报中国银监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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