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任意清算是在一般不会破坏债权和债务关系从而危及社会利益的情况下,由公司股东按照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决议,以自由议定的方法来处理公司财产的清算。任意清算适合于股东之间存在着相互信赖关系,股东对债权人负有无限责任的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这一类的人合公司。即公司清算不是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而是按照格公司股东意愿清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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