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的规定出台,解决了不少打不起劳动官司职工的无奈,使不少因缴不起仲裁费放弃合法权益主张的劳动者跨进了劳动争议仲裁院的大门。但是“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并不代表聘请代理人不收费,请律师,律师还是要收费的,因此,在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出现了申请人自己出庭不请代理人的现象,当然,这种现象主要出现在劳动者作为申请人的一方。
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不请代理人的案件,往往合法权益的保护得不到充分的保证,而得不到充分保证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劳动者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应对和应变能力较差,而应对和应变能力较差又源于对相关法律知识的缺乏及不熟悉劳动争议仲裁的相关法律程序,如昨天参与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按规定自2008年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给付双倍工资,然而该申请人却没有主张,反而主张用人单位给付经济补偿金,而通过庭审调查,是其主动提出“辞职”后即离开用人单位的,又如,该案的被申请人未为申请缴纳各种社会保险,但申请人在主张时却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意外保险”,这也显然是不清楚国家规定五项社会保险的构成。
相关知识
《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所谓“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4]28号、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文解释,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这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的规定完全一致。那么,又怎样理解“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呢?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如何理解的复函》(劳部发[1994]257号)的解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的开始。因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不应从侵权行为终结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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