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同居且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可以离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所以在此之后同居形成事实婚姻的不存在婚姻关系,也就不可以要求离婚。
一、实际婚姻关系
实际婚姻关系在法律上被称作事实婚姻。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同居没领证,且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算实施婚姻。在此之后同居或者不满足结婚实质要件的,不算事实婚姻。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二、在一起同居多久算是事实婚姻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所以在此之后男女双方无论同居多久都不算事实婚姻。
就算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承认实施婚姻的时期,也不以同居时间长短来认定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同居的,只要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就按事实婚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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