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拥有终止仲裁程序的权力。但是,仲裁员必须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或者法律依据已经明确,那么仲裁员可以结束仲裁程序。但是,如果当事人要求进行口头或书面陈述,或者提供证据,那么仲裁员不能简单地结束仲裁程序,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权利,进行审理。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仲裁员的主持下,当事人可以随时协商或请求仲裁员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仲裁员可以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终结仲裁程序;当事人未达成和解协议的,仲裁程序继续进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并将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问题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应当配合仲裁庭的工作,出席听证会并提供证明文件。仲裁庭有权请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证据的,应当及时说明理由。”
因此,仲裁员在终止仲裁程序时,必须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请求和要求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全面合理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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