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逮捕是指司法机关依照法律在一定时间内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方式,它是五种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故受各国法律的高度重视,我国宪法亦有明确规定。但长期以来逮捕只被看作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具体措施,而没有把它同法治建设,人权理念等问题联系起来,没有从宪法和人权的高度加以认识。所以逮捕的权限不仅有刑诉法规定还有宪法规定,体现了双重性、严肃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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