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于刑事处罚并不等同于判处刑罚,它是对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认定,但根据法定情况不予处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况,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而采取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如训诫、责令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由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法律分析
免于刑事处罚不能视为判处刑罚。
免予刑事处罚就是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因法定情况不处罚,免于刑事处罚,是有罪而免罚。
《刑法》第三十二条【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拓展延伸
刑事法中免于刑事处罚的法律规定和适用范围
刑事法中免于刑事处罚的法律规定和适用范围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某些行为或者主体可以被免除刑事处罚。这种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公正和合理的司法原则,并考虑到特殊情况下的人权保护。在具体适用范围上,通常涉及到行为的正当性、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自卫、紧急避险等因素。例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首等情况下,法律会对相关行为或主体进行免除或减轻刑事处罚。然而,这些规定并非适用于所有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适用。因此,在刑事法中免于刑事处罚的法律规定和适用范围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公正和合理的司法实践。
结语
免于刑事处罚并不等同于没有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是指虽然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但由于特定法定情况而不予以处罚。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而附加刑也可以单独适用。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况,可以考虑免予刑事处罚,而采取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如训诫、责令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由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免于刑事处罚的法律规定和适用范围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司法实践的公正和合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二节 侦查终结 第二百九十二条 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记录在案;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在起诉意见书末页注明。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五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
(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
(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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