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拘留的时间应当自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行政 拘留的期限 是以日为单位计算的,而不是以时为单位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一日。例如,某人 被行政拘留 10日,于7月1日上午入拘留所执行,则应当在7月11日上午出所。根据现行的《 治安管理处罚 法》,该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拘留是一种 治安管理处罚种类 ,该项对行政拘留的性质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该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行政拘留处罚 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可见, 治安管理处罚法 对行政拘留的期限也作了严格的限制。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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