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在一定期限内可以被消除,但相关信息应当予以封存。其中,第二百七十五条明确规定了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被封存有关犯罪记录。封存犯罪记录的目的是消除歧视,让未成年人无污点地融入社会。在实行前科封存制度之前,各地的具体做法是消灭轻罪前科。如2011年11月,四川省彭州市公安、检察、法律、教育行政、劳动人事等6个单位,共同签署《消除轻微轻罪前科实
法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在一定期限内可以被消除,但相关信息应当予以封存,除非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否则不得泄露。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封存有关犯罪记录。查封犯罪记录的,除司法机关需要办案或者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询问外,不得提供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查询的单位应当对封存的犯罪记录保密。
封存犯罪记录的目的是消除歧视,让未成年人无污点地融入社会。在实行前科封存制度之前,各地的具体做法是消灭轻罪前科。如2011年11月,四川省彭州市公安、检察、法律、教育行政、劳动人事等6个单位,共同签署《消除轻微轻罪前科实施办法》,消除轻微轻罪前科。消灭就是消灭。据认为没有犯罪记录。立法机关采取了审慎的态度,采取了相对保守的封存制度。当封存的犯罪记录是法律裁量的依据,属于法律评价的基本事实时,应当允许使用封存的犯罪记录;二是隔离,即犯罪记录应当远离公众,不应当为公众所知。因为一旦公众知道,未成年人在就业和升学过程中容易受到歧视。
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照顾,去除犯罪标签,为涉案未成年人在继续教育和就业中不受歧视提供制度保障。上述规定保证了有犯罪前科的未成年人能够在实体和程序上无污点地融入社会,开始新的生活。为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进行了详细的制度设计,专门设立了专门章节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特殊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不得提供封存的犯罪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办案时,侦查人员要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尊重未成年人的名誉和尊严。一些地方法规规定,为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取证时,不得穿警服、驾驶警车。检察院、法院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起诉庭和未成年人法庭处理未成年人案件,并规定未成年人案件不得公开审理,未成年人案件一律不得上网,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在办案过程中不披露未成年人信息是司法机关的法定义务。
拓展延伸
犯罪记录封存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措施,用于消除罪犯犯罪记录,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但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记录封存也存在一些特殊规定。
首先,犯罪记录封存针对的是犯罪分子,具有特定身份。根据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只有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申请暂缓执行刑罚,暂缓期间实施刑罚。因此,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等刑罚的罪犯,是不存在犯罪记录封存的特殊规定的。
其次,犯罪记录封存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的审核同意。根据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接到罪犯提出的暂缓执行刑罚的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如果公安机关不批准暂缓执行刑罚,罪犯就无法享受犯罪记录封存的特殊规定。
再次,犯罪记录封存期间,罪犯需要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管和教育。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罪犯在暂缓执行刑罚期间,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管和教育,认真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
最后,犯罪记录封存有期限限制。根据刑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在暂缓执行刑罚期间,如果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暂缓期满原判决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但是,如果罪犯在暂缓期满后再次犯罪,那么暂缓执行刑罚期间所经过的期间就不再计算。
综上所述,犯罪记录封存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措施,但也存在一些特殊规定。在享受犯罪记录封存的同时,罪犯也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认真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管和教育。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在一定期限内可以被消除,但相关信息应当予以封存,除非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否则不得泄露。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封存有关犯罪记录。查封犯罪记录的,除司法机关需要办案或者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询问外,不得提供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查询的单位应当对封存的犯罪记录保密。
封存犯罪记录的目的是消除歧视,让未成年人无污点地融入社会。在实行前科封存制度之前,各地的具体做法是消灭轻罪前科。如2011年11月,四川省彭州市公安、检察、法律、教育行政、劳动人事等6个单位,共同签署《消除轻微轻罪前科实施办法》,消除轻微轻罪前科。消灭就是消灭。据认为没有犯罪记录。立法机关采取了审慎的态度,采取了相对保守的封存制度。当封存的犯罪记录是法律裁量的依据,属于法律评价的基本事实时,应当允许使用封存的犯罪记录;二是隔离,即犯罪记录应当远离公众,不应当为公众所知。因为一旦公众知道,未成年人在就业和升学过程中容易受到歧视。
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照顾,去除犯罪标签,为涉案未成年人在继续教育和就业中不受歧视提供制度保障。上述规定保证了有犯罪前科的未成年人能够在实体和程序上无污点地融入社会,开始新的生活。
法律依据
监狱法(2012-10-26) 第五十八条 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
(一)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
(二)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
(三)欺压其他罪犯的;
(四)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五)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
(六)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
(七)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
(八)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依照前款规定对罪犯实行禁闭的期限为七天至十五天。
罪犯在服刑期间有第一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01-26) 第三百五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被告人认罪认罚作为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被告人罪行较轻,采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依法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07-20) 第三百五十一条 已被决定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可以通过网上工作平台发布犯罪嫌疑人相关信息、拘留证或者逮捕证。各地公安机关发现网上逃犯的,应当立即组织抓捕。
协作地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立即通知办案地公安机关。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携带法律文书及时提解,提解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办案地公安机关不能及时到达协作地的,应当委托协作地公安机关在拘留、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