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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市房产更名应该怎么办理

2021-02-20 来源:星星旅游

本文介绍了房产更名所需的办理流程、费用和所需材料。根据房产情况不同,办理流程也有所不同。对于有房有贷的情况,需要去贷款银行办理抵押变更手续,并向房产所在地的相关部门申请房产更名。对于没有房有贷的情况,只需要提交一些简单的材料,如身份证明、填写《房产权证登记申请审批表》和房屋所有权证书等,就可以办理房产证更名。对于有房无贷的情况,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包括110元手续费、100元公积金手续费、200元

法律分析

一、房产更名如何办理?

如果您有一套房产并且已经贷款,您可以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房产更名:

1. 首先,您需要去您的贷款银行办理抵押变更手续(具体事宜请咨询各银行)。

2. 然后,您需要向房产所在地的相关部门申请房产更名。

3. 最后,您需要与贷款银行协商并达成一致,以便进行房产更名。

2、办理房产证上加名字所需费用:除支付上述110元手续费外,如贷款是纯公积金的,还需另外支付100元;如贷款是组合形式的(公积金+商业贷款),还需另外支付200元。

3、带好三证(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正本及复印件。

4、去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先在预检窗口告知是来办理房产证增加配偶姓名事宜的,窗口工作人员会审核提交的材料,如果材料齐全就给你们一个号码,然后凭号码去相关窗口办理。

5、办理房产证上加名字所需费用:110元手续费,明细如下:80元工本费、25元地籍图费、5元贴花费,如顺利20天后可拿到新的房产证。

6、新房产证可以设定密码,房地产交易中心会告知你一个初始密码,之后可自行更改。

第二种情况:有房无贷

在这种情况下,办理流程较为简单,像上述“有房有贷”情况流程的第1、2步便不用走,只需要经过后面的几个流程。

第三种情况最为复杂:还没有结婚或者没有直系血源关系的,需要在房产证上加名字的情况。这种情况被视为房屋买卖,需要交如下费用:

1、每平方米2.5元交易费。

2、不满5年,5.5%的营业税加1%个调税(时间段从产证发证日期到交易日未),满5年则不需要。

3、万分之5的印花税。

4、4本合同,每本约5元(各区交易中心不一样)。

5、男方转让50%,所有的税按市场价格计算,如果100万的房子记税值就是50万。

6、产证上有几人转让的,产证权益按平均分。

二、房产证更名所需的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1)身份证明原件以及复印件

(2)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提供全部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或者关系证明

(3)若是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则须提供经公证或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境外个人(包括港澳台地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均须经过公证或认证,并提供中文译本。

2、填写《房产权证登记申请审批表》(发证办窗口提供)。

3、房屋所有权证书(附图)原件。

4、土地使用权证书(附图)原件。

5、继承权公证书

6、属法院强制执行的,需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7、宗地图2份,房产平面图2份,1:1万地形图1份。

8、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地产,须提交抵押权人出具的同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

9、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权人可以申请办理房产证更名手续。在此过程中,需要支付以下费用:

1. 土地出让金及城市建设配套费:这是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所征收的费用。根据不同城市的土地政策,这些费用可能会有所不同。

2. 房屋交易税费:由购房人承担的税费,包括契税、个人所得税等。具体金额需根据房屋交易价格和所在地的税收政策来确定。

3. 房屋登记费:由房产登记机构收取的费用,用于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不同地区和机构的收费标准可能会有所差异。

4. 工本费:为确保房屋登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有时还需要支付工本费。

5. 抵押权登记费:如果房屋有抵押权,申请更名时可能需要支付的登记费用。

6. 房屋权属转移证明费:申请人需要提供房屋权属转移证明,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时需要支付的费用。

综上所述,房产证更名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及城市建设配套费、房屋交易税费、房屋登记费、工本费、抵押权登记费以及房屋权属转移证明费。具体金额可能会因地区、房屋交易价格和税收政策等原因而有所不同。

结语

房产更名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办理,具体流程和所需费用可咨询相关部门或贷款银行。在办理过程中,需要准备好申请人身份证明、填写《房产权证登记申请审批表》等材料,并提交相应的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有贷款,需要先去贷款银行办理抵押变更手续,然后向相关部门申请房产更名。办理房产证上加名字所需费用根据贷款方式和情况而有所不同,需要提前了解。

法律依据

公证法(2017-09-01)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 第三条 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公证法(2017-09-01)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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