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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无法送达,原告需提供被告失踪证明

2020-08-16 来源:星星旅游

法院公告送达的主旨是,如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公告送达。公告可以在法院公告栏、受送达人住所地等地张贴,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期满后,法律文书将被视为送达给当事人。此外,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法律分析

法院公告送达不需要原告申请,如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使用其他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则人民法院就可以进行公告送达,人民法院会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在公告期满后就会视为将法律文书送达给当事人。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拓展延伸

被告失踪,原告须提供证明:法院公告力求送达

在被告失踪的情况下,原告必须提供相关证明以确保法院公告能够有效送达。法院公告力求送达的目的在于确保被告能够及时知悉诉讼事项,并有机会参与诉讼程序。原告应积极采取必要措施,如寻找被告的行踪、收集相关证据等,以证明被告的失踪情况,并向法院提交相应的失踪证明。这样一来,法院可以依法进行公告送达程序,确保诉讼公平性和合法性。原告在提供失踪证明的同时,也应注意法院对证明材料的要求和规定,确保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通过法院公告力求送达,可以确保被告在失踪情况下仍能享有合法权益,并维护诉讼的公正性和效力。

结语

公告送达是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过三十日的公告期满后,即视为法律文书已送达。原告在提供失踪证明的同时,应积极采取必要措施,并确保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保障诉讼的公平性和合法性。通过公告送达,法院力求确保被告在失踪情况下仍能享有合法权益,并维护诉讼的公正性和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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