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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有退休金子女如何赡养

2024-05-03 来源:星星旅游

1、所谓赡养,是指子女对于老人具有法律上必须履行的义务和责任,不但是物质上的赡养,也包括精神上的赡养,如果老人退休金足够养活自己,子女可以从生活上给予照顾。如果退休金不足,子女也应该给予经济援助。

2、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

3、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

4、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一、案情介绍

年逾九十的王老太有一儿两女,老伴去世后,她与小女儿一起生活,后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小女儿担任监护人。20年前,王老太与子女达成《关于拆迁分房及母亲养老问题协议》,约定儿女共同抚养母亲;儿子和小女儿分得母亲的两居室;王老太与小女儿共同签名的两居室属小女儿个人所有;拆迁后所得房屋,儿子和小女儿各使用一套两居室房屋,大女儿使用一套一居室;小女儿的房屋出租,收益由小女儿支配;王老太每月有1100元生活保障金,由小女儿支配。后来,小女儿作为王老太法定代理人,以母亲的名义起诉哥哥。小女儿说,她没有固定工作,做兼职,而母亲年龄大了,生活和医疗支出增加,之前法院判决哥哥月付赡养费200元只是针对老人日常生活支出,不包括医疗、养老院和保姆的费用,所以要求哥哥将每月赡养费增加到3700元。

法律分析:法院认为小女儿在分配家庭财产时取得了比大女儿更大的房产,在出租该房屋取得收益的前提下,应承担更多赡养义务;儿子应适度承担一定赡养费;因赡养系法定义务,大女儿不能通过协议放弃,也需负担一定费用。最终,法院判决儿子和大女儿每月分别支付赡养费200元和50元。法院认为王老太有住房和固定收入,就老伴去世留下的各项钱款享有收益,自己也享受医疗报销,足够给目前的养老提供良好的条件,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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