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生子女的否认须以诉讼方式行使,并经法院裁决确认之后,才能否定婚生子女的推定。否认权人自行否认不生法律效力。如果否认之诉胜诉,则子女丧失婚生资格,为非婚生子女。如果否认之诉败诉,则应推定该子女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经法院判决确定后,男方可否向女方或子女的生父追索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抚养非亲生子女的抚育费。对此,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做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4月20日(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可否向女方追索抚育费的复函)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予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应否返还,因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因此,对于非亲生子女的抚育费的返还问题,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形:男方自愿承担非亲生子女的抚育费,即男方明知子女非其亲生,仍然自愿承担该非亲生子女的抚育费,在两年后才提出否认并请求返还子女抚养费的,其否认权已经消灭,法院应不予支持。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即女方明知子女非其丈夫的亲生子女,但故意隐瞒真相,男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在知道子女非其亲生起两年内提出否认之诉,并经法院确定子女非其亲生的,他原来自愿结付的抚育费因为已丧失法律根据,无抚养义务之人支付的抚育费,属不当得利,生父母应当退还不当得利给无抚养义务的人。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有关婚生子女的否认的诉讼;应注意以下几点:1、关于否认的原因,只要能提出证据证明受婚生推定的子女不是丈夫的亲生子女即可。对于丈夫之父亲身份,现在可以通过医学鉴定予以证明,只要真正事实与法律上的推定相反即可。从而,丈夫无生育能力、在子女受孕期间与妻子无同居的事实、亲子鉴定结论等都可以作为提出否认的证据。2、关于否认权人的范围问题。我国法律对此并未做胡文规定,但多数立法例认为,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原则上应以真实的血缘关系为基础.但同时兼顾身份关系的安定性。如果当事人之间已发生亲子般的亲情和父子女的事实,则不宜毫无限制的允许任何第三人否认这一亲子关系。即需要对否认人加以限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适宜做以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有丈夫、妻于和于女有否认权;在婚姻关系终止后,受推定的父亲或其继承人、母亲、子女本人、真正生父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否认之诉。但是,丈夫同意妻子实施人工受精或同意第三人使妻子怀孕的,则应丧失否认权。3.否认权行使的期限限制问题。虽然我国婚姻法目前对此仍无明文规定,但根据民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如果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推定的子女非夫的亲生子女之日起算有两年之久,或者在知道否认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否认权的,否认权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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