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县市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颁发,这表明开发商具备了最基本的开发商品房的基础:合法拥有了开发建设商品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县市级城市规划部门核发,是开发商用地的法律凭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县市级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用以确认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县市级建委建筑业管理处核发,是建筑施工单位符合各种施工条件、允许开工的批准文件,是开发商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
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县市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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