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四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的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