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根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因此,如果公安机关不作为的情况属实,可以向办案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单位的法制、纪检部门反映,也可以向检察监督部门反映郑答早,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实在不行保留喊雀证据,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条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建立和完善办案责任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等内举燃部监督制度。在刑事诉讼中,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者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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