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诈骗数额的划分和严惩情形。诈骗公私财物达到一定数额标准,并涉及特定情形,应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此外,诈骗数额接近标准且涉及特定情形,或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应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诈骗罪的客体仅限于公私财物所有权,不包括其他非法利益或贷款。
法律分析
应该报警处理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刑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诈骗公私财物达到一定金额的情况,应当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如果诈骗行为涉及发送虚假信息、救灾募捐、侵犯弱势群体财物等情形,应从严惩处。如果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并具备相应情节,应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需要注意的是,诈骗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不包括其他非法利益或金融机构的贷款,后者已在刑法中作了专门规定。
法律依据
“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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