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男方发现孩子不是亲生的,抚养费还需要承担吗?男方能怎么救济自己的权利?实践中,这种情况主要可能引发如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第一,精神损害赔偿。孩子不是自己亲生情况下,男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主要发生在两种情况:一是发现孩子不是亲生从而提起离婚诉讼之时,基于配偶另一方违反忠实义务甚至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的理由以及将他人子女当成自己子女抚养的情感付出和伤害;另一种是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从而提出要求返还抚养费以及赔偿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虽然我国《民法典》第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导致离婚的原因中只明确重婚、同居为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理由,但现实中一次婚外性行为也可能导致非婚生子女的出生。但从目前的审判实践来看,在一方无法证明对方同居、重婚的情况下,对配偶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非亲生子女的,法院通常会支持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第二,已支出的孩子抚养费的返还和将来孩子抚养费的承担。对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已支出的孩子的抚养费的请求,法院一般会支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返还金额,通常为孩子抚养费总额的一半;如果离婚后男方有支出抚养费的,则根据所支出的抚养费的总额计算。第三,赠与子女财产后的撤销赠与。赠与子女的财产中往往争议较大、价值较高是房产,即夫妻购房时直接以子女的名义购房或者房产中添加了子女的名字,而夫妻愿意将财产赠与子女的原因中很大一部分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赠与发生后,男方发现其与子女之间并不存在血缘关系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该方有撤销赠与的权利。第四,亲子鉴定及举证责任的分配。孩子非亲生案件,男方得以通过法律途径使其权利得到保护的前提是能证明自己与子女不存在血缘关系。但是,在大部分案件中,该种证明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障碍,比如说,孩子与女方在一起生活,女方时刻控制孩子不让孩子配合进行亲子鉴定等。对这个问题,相关法律规定,男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女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男方的主张成立。据此,若作为男方能够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亲子关系不存在,而孩子在女方处,女方不配合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直接推定亲子关系不成立。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无过错方可行使确认非亲子关系、返还所承担抚养费、重新分配财产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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