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延误属于合同违约,承运人应负责赔偿旅客的实际损失。如果损失无法确定,应支付合理固定数额。但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原因导致延误,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11条和第820条,承运人有安全运输和按约定运输的义务,迟延或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时应提醒旅客并采取必要措施,承担损失责任。
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规章,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因此,高铁延误属于合同违约的行为,承运人应当负违约责任,赔偿旅客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如果损失无法确定,应当承担一个比较合理的固定数额。但要注意的是,因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原因导致延误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160;【承运人安全运输义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条#160;【承运人按照约定运输的义务】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举措,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拓展延伸
高铁晚点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及执行方式
高铁晚点赔偿制度适用范围及执行方式是指针对高铁列车晚点情况下乘客的权益保障措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晚点时间、赔偿金额以及赔偿方式有明确规定。该制度适用于高铁列车晚点超过一定时间的情况,具体时间根据不同法规可能有所差异。一般情况下,晚点时间超过30分钟或者60分钟以上才会触发赔偿机制。赔偿金额通常是根据晚点时间的长短来确定,赔偿方式可以是退款、补偿或者其他形式的优惠措施。执行方式一般由铁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执行,乘客可以通过提交申请或者投诉来获得相应的赔偿。这一制度的实施旨在保护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高铁运输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提升。
结语
根据法律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和第八百二十条的规定,高铁延误属于合同违约行为,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旅客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如果损失无法确定,应当承担一个比较合理的固定数额。然而,如果延误原因不可归责于承运人,承运人则不承担赔偿责任。高铁晚点赔偿制度适用于高铁列车晚点超过一定时间的情况,赔偿金额和方式根据法规有明确规定。该制度旨在保护乘客的权益,提升高铁运输服务质量和效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15修正):第四章 铁路安全与保护 第五十条 禁止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或者击打列车。对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或者击打列车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15修正):第四章 铁路安全与保护 第五十八条 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15修正):第四章 铁路安全与保护 第四十六条 在铁路线路和铁路桥梁、涵洞两侧一定距离内,修建山塘、水库、堤坝,开挖河道、干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影响铁路路基稳定或者危害铁路桥梁、涵洞安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采挖、打井等活动,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在铁路线路上架设电力、通讯线路,埋置电缆、管道设施,穿凿通过铁路路基的地下坑道,必须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在铁路弯道内侧、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附近,不得修建妨碍行车暸望的建筑物和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修建妨碍行车暸望的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迁移或者修剪、砍伐。
违反前三款的规定,给铁路运输企业造成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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