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其一,是“账外”。所谓“未列入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即是指小金库资金必须是在账外存放,未纳入被审计单位法定账务的反映和控制范围。因此,对有些单位存在的收入挂往来账、在应收应付款中坐收坐支各种应计入收入和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等行为,只能依照相关财经法规判定为隐瞒收入、虚列支出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而不应判定为小金库行为。其二,是“非个人合法所得”。即是说:只要不能证明是个人合法所得的账外资金部分,都可认定为小金库。因为除了个人合法所得之外,其他所有形式的账外资金,必然离不开“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的收入”这一概念的内涵,或是个人合法财产,或是国家、单位财产,非公即私,二者必居其一。
法律依据:
《审计法实施条例》其一,对一些行政经费和单位结存资金不足以承担罚款事项的单位,在没收有关小金库结存资金的同时,可在有关处罚标准内,根据被审计单位资金承担能力,实施处罚。切不可因实施处罚而造成被审计单位无法承担处罚的有关资金而引发新的违纪违规行为。对这类单位,更应把处理处罚的重点放在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建设和个人罚款上。其二,在对小金库已使用资金的处理中,要区别情况处理:对用于弥补单位经费不足的正常开支部分,可不再处理处罚;对用于单位非正常开支部分,在考虑单位资金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实施处理处罚;对以“招待、开会、考察”等名义进行的个人消费部分,责令被审计单位向有关人员追还有关资金,构成贪污、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在追缴有关资金的同时,应移送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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