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保证合同无效及意思表示瑕疵免责
2.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保证责任
3.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保证责任
4.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5.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免责
一、什么情况下会导致保证合同无效
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下:
1、主合同无效而致保证合同无效。根据保证合同的从属性,主合同无论基于何种事由而无效,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保证合同附从于主合同因该种事由而无效。
2、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因自身原因无效。
二、主合同无效保证人有责任吗?
对因主合同无效而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根据其过错分别不同情况:
1、如果主合同无效的责任在于债权人,保证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主合同无效的责任在债务人或双方都有责任,视保证人的过错而定;
3、若保证人有过错的则应承担赔偿责任;若保证人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三、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1、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
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
2、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
所谓使主债务人免责,是指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因保证人的履行而消灭,并非指债权债务消灭。债务人非因保证人的保证债务的履行而免责的,保证人不享有求偿权。例如,债务人因自己的清偿行为而免责时,即使保证人又履行了保证债务,保证人也不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于此情形下,保证人只能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债权人返还。
3、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
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上有过错的,保证人丧失求偿权。例如,保证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保证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又如,保证人在为清偿或其他免责行为后,应当及时通知主债务人,以免造成主债务人的重复履行。如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怠于通知主债务人,致使主债务人善意地再为履行时,保证人也丧失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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