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制发者必须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以及受这些机关委派的组织(如人大、军委、国务院、最高法(检查)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条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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